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王某某死于自己驾驶的车轮下,在王某某亲属与保险公司的诉讼中,最终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2010年7月9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皖A76133/皖A1799挂中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凤阳县大庙镇苗郢山石头塘口处,由于车辆发生故障,王某某下车到车后检查,该车辆突然向后滑行将王某某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该起交通事故特殊,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关于受害人的定义,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驾驶员、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王某某家属因此把该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起诉至凤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对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支付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元。
(朱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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