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死亡者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他人身体案件,在死者诉讼请求范围内,继承人依法取代死者诉讼地位获得赔偿。
姚某某、潘某某系夫妻,刘某某系凤阳县府城镇潘家湾村党支部副书记,双方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2010年12月17日下午,刘某某路过潘某某家门口,潘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姚某某上前与刘某某进行厮打,厮打中姚某某与刘某某均受伤。后刘某某就医疗费等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因病死亡,刘某某的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依法确定刘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姚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刘某的继承人各项损失10610.10元。
(张永坤 郑守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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