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
骆乙、骆丙、骆丁三老姐妹与骆B系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故世。父母一生共生育7个子女,长子骆A,三子骆C,长女骆甲均已死亡。次子骆B1929年8月生;次女骆乙1926年9月生,三女骆丙1934年4月生,四女骆丁1947年5月生。骆C生前没有配偶、子女,其死后遗留座落于凤阳县府城镇楼西街6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骆B予以管理。双方为继承该房屋发生纠纷,三姐妹于2011年10月份将骆B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兄妹之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骆乙、骆丙、骆丁、骆B与骆C系兄妹关系,相互之间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及其他兄妹又早于骆C死亡,且骆C无配偶和子女,故原被告4人系骆C的合法继承人,对其遗产理应均等继承。据此,判决每人享有该套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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