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大树,大树砸断线杆,电线缠伤行人。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树木管理人和供电公司因未尽到管理树木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被判令有责。
2011年2月的一天,居民朱某家的树木被风刮倒,树砸在其家门前路边低压线路上,将电线杆拉断,电线悬空在路上。事发后,朱某、县供电公司均未对脱落的电线进行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晚被害人潘某骑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脱落的电线缠到潘某脖子上,导致潘某右锁骨骨折。被害人潘某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7942.57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后潘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凤阳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108.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倾倒树木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树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未尽到义务,故朱某应对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凤阳供电公司作为电线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对管理区域内架空电力线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和安全警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某无牌无照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有效行使安全注意义务,依法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综合案情,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和凤阳供电公司各赔偿潘某各项损失4149.72元。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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