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酒吧拼酒,惹来纷争,更没料到引来群殴。近日,滁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焦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据凤阳县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9月28日晚,焦某与小凡、小蓓(另案处理)在蚌埠市皇家一号KTV因喝酒一事发生争执,之后,小蓓与小凡坐出租车回凤阳,在途中,焦某打电话给小蓓,又在电话中与小凡、小蓓发生争吵,并相约到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二桥“较量”。随后,焦某安排同行人员邀集其他朋友,分别驾车赶到约好的地点。与此同时,小凡、小蓓打电话给小左(另案处理),由小左邀集了同在凤阳府城镇小中都吃烧烤的小昌、小凯、小路等人(均另案处理)到三步二桥,准备斗殴。 9月29日1时许,焦某与朋友五人驾车赶到时,发现小左等人,焦某手持棒球棍伙同朋友黄某等人追撵。
小左等人跑散后,与小勇、小然、小浩(均另案处理)聚集在一起,告知被追撵的情况。途中,小昌等人手持啤酒瓶,将黄某的车窗玻璃砸烂。之后,焦某得知情况,邀集其他人从公司院内一起拿了工具,返回现场。小左等人见状手持啤酒瓶和板凳迎上前去,双方发生斗殴。期间,焦某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对方赶来追打,最终焦某被打成轻伤,同行的三辆轿车都被毁。
由于一审认定焦某属于聚众斗殴首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焦某认为判刑过重,自己并非事件的挑起者,而且在殴斗中没有组织,还被打伤,因而提出上诉。
(以上均系化名)(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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