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003年2月20日,凤阳人苏伟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万文芳等41户,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约定,乙方将位于凤阳县总铺镇总铺村京总路北侧的承包坡耕地转包给甲方用于退耕还林,转包经营期限为23年,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甲方负担乙方转包土地经营期间的一切税费,依据法律规定按时交纳等事项。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报经总铺村委会批准同意后生效。随后,万文芳等41户将合计62.39亩承包土地转包给了苏伟植树;苏伟对该转包土地交纳了2003年的农业税,并于2005年8月取得了林权证。
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该转包土地的农业税未再交纳。 2011年8月26日万文芳起诉到法院,要求苏伟将违法建筑在万文芳承包田上的房屋、猪舍、围墙等建筑物自行拆除,让万文芳套种矮秆作物;变更与苏伟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中的有关转包费用,苏伟却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万文芳等41户与苏伟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原土地转包协议书的条款。由于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取消了农业税,故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时的合同基础已发生重大改变,若维持合同原有条款继续履行对万文芳则显失公平,故本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对万文芳要求变更转包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苏伟支付万文芳转包费每年每亩300元,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自2012年起开始支付。 ·张永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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