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驾驶农用拖拉机给自己所供职的建筑工地运送物资,就在即将到达之时,却不幸将一名行人撞伤倒地,在其忙于报警时,一场更大的不幸发生了。由于疏忽了对被害人采取警示防护措施,致使被害人被后面的过往车辆再次碾压后死亡。凤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同时与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47万余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天还没亮,薛某驾驶着一辆农用手扶拖拉机上了路,车上装着自己为所供职的建筑公司所属的一处工地所购买的生活物资,想赶早将物资送到工地。就在自己行驶至凤阳县大溪河镇某处正要转弯去工地之时,由于没有仔细观察,一辆摩托车此时正迎面驶来,两车躲闪不及,撞在了一起,摩托车驾驶人邢某头部受伤倒在公路上。薛某见发生了交通事故,遂忙着打电话报警,没有在邢某倒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提示后续车辆。就在薛某刚打完电话之时,后面一辆货车(逃逸)撞击并碾压了躺在公路上的邢某,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邢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义务保护现场,由于其疏忽,没有及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邢某再次被其他车辆碾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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