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救护伤员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为后期事故处理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等,如果擅自移动或改变现场原状,可能产生事故责任认定困难的风险。
2012年3月30日,凤阳县的孙女士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女士左胫骨骨折,陈某便用该事故电动三轮车送孙女士到医院治疗,事故现场被破坏。后经鉴定,孙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2年9月,孙女士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均未保护好现场,在未保存相关证据前,移动事故车辆,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双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事故成因,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孙女士28470.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3年1月,孙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支付给孙女士赔偿金6000元,案件最终得以了结。 ·何欣史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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