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忠李艳马群玉
多年来,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对刑事诉讼的另一主体——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明显不够,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原则、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渠道,但在实践中,刑事犯罪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他们的生产、生活陷入了困境,如举债疗伤,老人、孩子无人扶养等,经济和精神都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由此引发刑事被害人不断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有效救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如何构建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制,消除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大的精神抚慰和生活信心,笔者认为:
一、完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救助制度,各地应设立专项基金,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及时解决符合条件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同时,对被害人的救助不能仅停留在资金层面,还应协调民政、工会、妇联、教育、卫生、社保等部门,将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形成救助合力,如心理救助、就业指导、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等,实现救助形式的多元化、高效化。
二、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予以及时救济。一是有许多案件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案件没有破获,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应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的申请迅速调查后及时做出救济;二是对于如受重伤极需医疗费的被害人、被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子女急需援助等群体,不待刑事诉讼程序终了,可以适当先行启动救助程序;三是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司法救济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救济金。
三、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尽快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由于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解决刑事被害人实际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导性,尚不具有制度性保障,因此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鉴于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政府相关单位和政法各部门,对各地救助工作实施状况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尽快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作者单位: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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