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凤阳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后,交警三次委托鉴定均无法确定涉案货车与死者是否接触,并且三份鉴定相互矛盾(本报曾做报道)。 2月7日,凤阳法院一审判决驾驶员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记者昨日获悉,案经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凤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据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0月1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前四后八”型货车,行驶至凤阳县考城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当场死亡。后赵某驾车驶离现场。法院认为,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驾驶的货车根本没有与被害人接触,也没有发生碰撞。 5月30日,滁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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