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凤阳县近日出台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调整后,该县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至43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调至23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一类人员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340元、二类人员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320元、三类人员由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600元。此举将惠及3万余城乡低保对象。(韩延龙 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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