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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肇事逃逸谁担其责“加工协议”引发身份质疑凤阳一女工与日资企业劳动争议难了结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04-15 20:5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凤阳一女工与日资企业劳动争议难了结

本报讯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女工经医治一年后离世。但是,她与生前打工的日资企业之间劳动纠纷还在继续。

车祸引发劳动纠纷

2012年4月20日18时许,一场车祸让下班途中的曹志梅再也没有站起来,治疗近一年后,永远离开了家人。但是,一场官司没有随着曹志梅的离世而结束。据介绍,事发时,曹志梅正骑自行车途经凤阳县中石化加油站南侧,被一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后曹志梅被送往医院治疗。案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该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曹志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曹志梅和家人认为,曹是下班途中受伤,于是找到曹志梅打工的滁州弘阳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公司),要求该公司按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落实原告医疗费等工伤保险事项。但是,弘阳公司告知其家人,曹志梅并非该公司员工,只是委托其加工产品,签订的是加工协议,不参加员工管理,所以与曹志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仲裁否定劳动关系

曹志梅在医院治疗期间,便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劳动关系,案经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裁决书中认定,曹志梅于2010年4月7日与弘阳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为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弘阳公司按照工作量支付加工报酬,不对曹志梅进行考勤等基本用工管理,因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曹志梅的家人回忆,2010年9月份,曹志梅经招聘、录用,为弘阳公司从事纺织品修剪、质检、保管等工作,弘阳公司按月根据其工作产品数量(计件)或者工作时间(计时)支付工资。不过,弘阳公司未与曹志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一份“加工协议”。

“加工协议”成庭审焦点

由于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曹志梅和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曹志梅与弘阳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近日,凤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曹志梅在受伤后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已经离世。此次开庭,由其儿子作为原告出庭。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曹志梅2010年9月进入弘阳公司工作,属于辅助工,帮助各车间干一些辅助性的小活,中午在食堂就餐,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至晚上6点。上班时需配戴工作牌和工作帽,工资报酬可计时可计件,曹志梅的车间主任为缪某,工作记录及工资上报为魏某,公司按月向其结算工资,工资表需本人签字确认。这些事实均证明,曹志梅与弘阳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弘阳公司认为,它与曹志梅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当时签订了《加工协议》,曹志梅不受单位管理。弘阳公司提供了2012年4月社会保险费结算通知单、员工劳动合同书、员工花名册、用工登记表、2012年4月工资结算表、201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单位考勤表来证明曹志梅为外加工户,非单位员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曹志梅与弘阳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自2010年9月起,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加工协议”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双方并未根据该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记者唐欢实习生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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