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宝聚石英矿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国土执罚决字[2013]319号),处以罚款人民币23243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凤阳县利民银行缴纳罚款23243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盛博 联系电话:15395508022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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