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胡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灌装假酒销售牟利。近日被凤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7个月和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的刑罚。
“天之蓝”、“海之蓝”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2012年,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南京市栖霞区一处民房,用以次充好的方法灌装“天之蓝”、“海之蓝”系列假冒白酒。胡某在知道其是制售假冒的白酒后,仍帮助购买3百个空白酒瓶供其使用。2013年4月,凤阳徐某通过张某和李某购买洋河“天之蓝”、“海之蓝”系列白酒。随后李某与罗某联系,双方商定价格后,罗某与胡某等人将132瓶“天之蓝”(22箱×6瓶)、180瓶“海之蓝”(30箱×6瓶)假冒白酒装车,由胡某驾驶其苏ALE975面包车与罗某送往凤阳县与徐某等人交易,当场被查获,非法经营额为39480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刘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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