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电瓶车相撞,负事故次要责任却承担了全部赔偿,薛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近日,凤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6月7日中午时分,赵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县城街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的薛女士相撞,造成赵女士右小腿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女士住院治疗花去数千元,因赔偿问题与薛女士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薛女士作为投保义务人,驾驶未投保的摩托车上路行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赵女士的医疗等费用,均没有超过赔偿限额,故判决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
·陈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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