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寻衅滋事类案件高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制约了经济发展,这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从分析凤阳县检察院(下称我院),近四年办理审结的寻衅滋事类案件基本情况入手,总结其特点,从具体数据中分析该类案件近年来高发的原因,进而探析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期能够成为同仁借鉴。
寻衅滋事类案件呈现出来的特点。自2011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76件181人,其中2011年24件67人、2012年22件33人、2013年19件47人、2014年截至10月11件34人。从案件数量看,占当年总案件数的相当大的比例,且涉案人数众多,多为群体性的事件而社会影响恶劣。从基层案件呈现出的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别来看,男性居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主要是男性,根据最高检察院《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分别是:殴打、辱骂、恐吓,或毁损,占用他人财物;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毁损财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方式偏向于暴力,男性趋向于暴力犯罪。在我院办理的4年共181名犯罪嫌疑人,男性176人,女性只有5人。男性占了约97%。
二、从犯罪嫌疑人年龄来看,青年人居多。综合我院四年数据分析,2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共77人,占总数的42.5%;30岁以下的68人,占37.6%;40岁以下的19人,占10.5%;4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15人,仅占9.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3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占了80.1%,主要是青年人居多。
三、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农民、无业居多。在我院起诉的181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民67人,占了37.2%,无业100人,占了55.2%,共167人,占了全部犯罪嫌疑人的92.3%;其他身份包括个体、工人、学生等仅有14人,占7.7%。无业人员由于他们没有正当职业、无所事事而惹是生非;加之犯罪地点多集中在饭店、KTV等娱乐场所,这些地方人流集中,且发生在酒精的刺激之下,彼此矛盾摩擦纠纷易起。
四、从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状况来看,学历偏低。
从上图表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初中、小学及文盲学历共167人,占92.3%,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偏低,受教育水平不高决定了其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知道寻求法律解决途径而是用拳头说话、争强斗狠。
五、发生地点多为矿山和饭店、KTV等公共消费和娱乐场。分析这些案件,80%以上发生在饭店、KTV等人流聚集的公共消费和娱乐场所,一部分发生在矿山等地,且伴随着聚众斗殴行为。
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犯罪案件高发的对策。寻衅滋事案件高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来防对:
(一)加强社会面巡逻防范,且要积极履行职责。寻衅滋事案件具有突发性、暴力性和反复性且发生在公共场所,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是可以避免的,这样既能够从开端遏制犯罪,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巡查控制,及时发现调处矛盾纠纷,主动盘查检查可疑人员,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最大限度地压降案件高发势头。此外,对接报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警情,要迅速集中优势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和涉案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
(二)要坚持用足法律武器,打防结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坚持依法严格处理,坚决防止超范围调解和降格处理。凡嫌疑有据能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够治安拘留的违法犯罪人员都要给予打击,绝不让其形成气候;对涉案在逃的嫌疑人员,要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尽全力进行追捕,坚持扫除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绝不给犯罪人员留有逃避打击的空间。积极预防和严格打击处理相结合,惩处犯罪也是特殊预防。
(三)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法律意识。要坚持传统宣传与现代传媒相结合,普遍宣传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和方式,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其采用正确方法,合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针对高发地区、高发人群、高发态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活动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常怀敬畏之心,遇事冷静,促进其从不敢犯法到不愿犯法意识的转变,从而做到清本溯源。
(四)杜绝将寻衅滋事罪故意作为伤害罪的兜底条款。寻衅滋事罪作为情节犯,只要“情节恶劣”就构罪。最高检《解释》对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进行了限制,其中一款规定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定罪时要求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结果。当一个有两名案件的被害人的伤情都不构成轻伤时,但是该案件的确性质非常恶劣造成很大社会影响,这时候寻衅滋事罪便成为一个堵截性罪名。例如引起广泛关注的肖传国雇凶伤害方舟子、方玄昌的案例,为打击报复,用辣椒水、锤子伤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但是只造成了轻微伤,不定罪又不足以平息舆论,所以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但是无论从雇人伤害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结果是轻微伤,所以用寻衅滋事罪来兜底。虽然最高检《解释》限定了“情节恶劣”,但是仍然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不能将寻衅滋事罪变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罪名的兜底罪名。
(作者单位: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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