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法官向孟某宣讲法律法规,告知杜某房屋长期不过户的风险后,双方最终和解:孟某于一个月内协助杜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杜某在办好过户手续后支付孟某人民币8000元。
来安县陈某、孟某老夫妻俩有一套四楼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住房,因年事已高无力爬楼,便想将房子卖掉与女儿同住。
2002年10月,家住农村的杜某为带儿子上学方便,想在县城买一套便宜的二手房,通过中介介绍以2万元价格将老夫妻俩住房买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杜某一次支付售房款2万元整,陈某夫妻收到购房款后当即让出此房,并把房产证等有关证件交给杜某,其房产权永归杜某所有。杜某今后若需过户,其费用均自理。
协议签订后,杜某付清了购房款,陈某和孟某将该房屋及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杜某。因过户费用对杜某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省钱,所以他一直未去过户。
几年中,房价直线上升。杜某高兴之余找到老夫妻俩的女儿家,想协商过户的事情。但没想到,孟某女儿以房屋未过户,售房协议书无效,该房应属遗产为由加以阻挠。
几次协商未果,杜某将孟某告上来安县人民法院。 (吕昊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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