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驶员心急停车不稳,乘客下车被摔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乘客无奈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对乘客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0年9月29日22时30分,陈某某驾驶一辆大型客车由上海返回来安,车行至来安县新安镇某医院门前开门下人过程中,造成下车乘客梁某某摔下受伤。责任认定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当日,梁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265.80元。另查明,车主宋某某为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来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梁某某的损失,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因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梁某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梁某某是乘员,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受害人不是在保险车辆上,而是在车之下,故其已由“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宋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余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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