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及其父母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陈某彩礼款11000元。
陈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陈某为与李某结婚,给李某家见面礼1260元、拿八字12000元、下大礼12000元。李某家从下大礼12000元中拿出部分款额购买了陪嫁物品。2010年7月,陈某与李某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双方因讨要彩礼问题发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27860元(见面礼1260元+拿八字12000元+下大礼12000元+婚礼花费2600元)。
在庭审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法明理:婚礼中的必要花费2600元不属于彩礼,25260元应依法认定为彩礼;《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与陈某结婚4月即离婚,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过短,李某家索要的彩礼应予返还,但彩礼返还应扣除李某家购买的陪嫁物品价值,同时还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几个月的事实。经过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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