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 县法院审结一审挪用资金案,以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1996年前后,来安县雷官镇人民政府在该镇征用土地,建设中学和自来水厂,征地后没有给村民组进行土地补偿。2008年,时任某组组长的被告人周某,与村民戚某、林某、李某被村民选为村民代表,一同与雷官镇人民政府协商征地补偿事宜。2011年9月27日,雷官镇人民政府与王庄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雷官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王庄组12万元,补偿款打入王庄组提供的账户,分配方案由村民组自行制定。协议签订后雷官镇人民政府将该款打入被告人周某名下银行账户,王庄村民组出具了收条。经计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的人口164人,每人应分得680元。被告人周某领款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给村民,剩余29520元被被告人用于自己的经营上,一直没有补发给村民。直到2013年3月3日被告人才将剩余29520元发放给村民。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民小组资金29520元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主动退出全部挪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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