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单位】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县法律援助中心杨开河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日早上8时许,来安县半塔镇村民范某无证驾驶牌照为皖ML128R小型汽车沿盱眙县24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8时40分行驶至248省道15KM+400M处时,因疏于对前方路况的观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至与前方同向驾驶自行车的潘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范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范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 2014年4月25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告诉范某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范某因家庭经济困难,5月9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并得知5月13日就要开庭,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的时间很紧,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和受援人联系,收集证据,查看案件材料。经查,案发后,范某已经就赔偿问题与受害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受害方谅解,并有自首情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结果】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办结,受援人对此判决非常满意,感谢政府,感谢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点评】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需要,也是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交通肇事,私下赔偿后,范某已经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是法律援助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
(杨开河)
新闻推荐
本报讯 2007年以来,来安县新建了14所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所大楼;完成了全县13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开展了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确保建后工程管养可持续、高效率运转,...
来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来安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