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年人本应将工作事业和家庭生活视为重点,可有些青年人却不懂得珍惜人生最美好的时光,觉得自己年轻有资本,大肆挥霍青春。日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妨害公务案,以被告人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他第二次身陷囹圄。他曾于2009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沙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苏A*BE**号轿车到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街道一加油站,将加油站东侧围墙撞坏,后下车无故追逐、殴打他人,并毁坏加油站营业厅内的茶几、玻璃等物品。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县公安局水口派出所接110指令,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控制在警车内,并通知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警察到现场处理事故,交警四中队接通知后指派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一名民警向被告人出示证件进行询问,被告人随即对该民警等人实施殴打,并试图挣脱逃跑,后被当场抓获带回派出所。经鉴定,该民警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14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唐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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