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5月起,邓某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恶名,逐步纠集张某某、唐某某、张某等人,在来安县新安镇、舜山镇、施官镇等地,组织起一股黑恶势力。
他们以“推牌九”、“卡干子”、“摇猴子”等方式,大肆开设赌场。这伙人还时常参与打架斗殴,在本县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为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并通过赌场赚取钱财,邓某根据关系的亲疏远近,将成员分层、分工管理。该团伙逐步形成以邓某为核心,以唐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郭某某、邓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
邓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长期以来,还形成了例如“进入赌场工作需经邓某同意”、“组织成员不得擅离岗位”、“组织成员不得参赌、吸毒”等一系列不成文的规定。
绞尽脑汁,争抢赌徒
该组织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在来安县境内开设赌场,通过“抽取水钱”等方式非法获利,以维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费用。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邓某先后纠集唐某某、戴某某、程某某等人,公然选择白天,在新安镇中央大街永阳浴室门前,毫无顾忌地开设赌场。
这个组织为了争抢赌徒客源,可谓“绞尽脑汁”。或组织人员暴力威胁、冲击,或安排“小弟”拨打110举报,极力排挤其他赌场的“生意”。
对来城周边的地下赌场,该组织逐渐实现非法控制,且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黑恶成员,锒铛入狱
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影响极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日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邓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主犯邓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同时,其余2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包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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