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3家社会组织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未接受年检(包括年检不合格)或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拟给予撤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一、拟撤销登记社会团体21家
二、拟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
以上拟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公告后3日内提出,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在公告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财务凭证缴至业务主管单位,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完成所属财产的清算处理工作,并将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上缴到来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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