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这位无业中年男子从1989年首次盗窃开始计算,至今已陆续八次因犯盗窃罪而获刑入狱。执迷不悟的他惯偷多年,屡教不改。日前,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到来安县某在建工地,将他人停放在工地西大门口旁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3102元;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到来安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楼下的过道,将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1478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到来安县西小街将他人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343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到来安县某单位院内,将他人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因该电动自行车警报器响,被告人将该车藏匿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1106元;同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到建阳北路某厂宿舍内,将他人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女式挎包盗走后逃离现场,挎包内有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蓝色皮夹一个及190元现金,在逃离途中,被告人将挎包中的190元现金拿出占为己有,然后将所盗挎包丢弃在一户人家院内,经鉴定,挎包的价格为78元,皮夹的价格为36元,vivo牌手机的价格为1762元。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楼 刘开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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