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夜半无事去打鸟,岂料违法获刑罚。来安县居民金某某因打死10只鸟,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携带一把气枪,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来到来安县新安镇附近的树林里打猎,猎获鸟类共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猎获的10只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山斑鸠、喜鹊、灰喜鹊和金黄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另查明,本市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气枪系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杜海婷 郭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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