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四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03年在独山乡史郢村小庄组“马安塘”农田中栽种杨树并登记办理了林权证。被告人吴某见杨树长势减缓,就打算把树卖了。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谢某、张某甲谈妥以21000元的价格将杨树卖于二人,被告人吴某不愿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向谢某等人承诺由其承担不办理采伐证的后果。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张某甲遇到被告人张某乙,并邀其合伙买树,三被告人达成合伙买树的口头协议。同年1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谢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在明知自己和被告人吴某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马安塘”农田中吴某所有的杨树进行了采伐。2014年11月20日,来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予以制止。经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吴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无证采伐杨树282株,立木材积计18.733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8.7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对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对四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
(杜海婷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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