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未经顾客同意,一美发店便将他人的“文身照”擅自悬挂,用以招揽生意。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刘某自愿撤回起诉,与被告人戴某“握手言和”。
戴某经营美发店从事理发兼文身业务,2008年10月,刘某到该店做文身并在现场留下了一些照片。2010年8月,刘某母亲无意中发现戴某的美发店悬挂了刘某的“文身照”做广告宣传。此后,刘某找戴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戴某向刘某表达歉意并给予经济补偿。
(卞广庆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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