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课间嬉闹中意外受伤,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琅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学校对学生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杨某系滁州市某小学学生,2011年10月27日下午第二节课课间活动时,杨某与同学打架过程中被同学推倒,造成颈部受伤。杨某经滁州、南京、上海几家医院数次治疗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共损失74000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杨某颈部原有损伤,其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其子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故判决学校承担90%的责任,赔偿杨某损失66000余元。 (董立才)
建房影响采光 法院判决赔偿
明光市某镇居民宋某某所建一幢6层楼房,影响周边邻居采光。日前,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邻居遮阴费1万元。
2011年,明光市居民宋某某购得该市某镇食品站的院子,建了一幢东西走向的6层楼房。当地居民程某及其岳父张某的住宅搭山相邻并共用院落,均在宋某某所建楼房北面。建房时,因所建楼房将影响自己住宅采光,张某予以阻止。宋某某为顺利建房,承诺向张某支付遮阴费1万元。楼房完工后,宋某某拒绝支付,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某所建楼房影响程某住宅采光,侵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宋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程某的损失。程某与其岳父条件同等,宋某某对程某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亦应同等。(匡海燕钱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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