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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并非“万金油”

来源:皖东晨刊 2010-09-08 16:4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滁州市消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

●镜头一: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3天后连续3次出现“死机”。销售方教他卸下电池,此现象立刻消失,王先生没当回事。当再次出现“死机”时,王先生提出退机,但销售方却以已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由于王先生拿不出在7天之内找过销售商的证据,不符合退机条件,此要求无法调解。

●镜头二:张女士两年前在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家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商店每次都及时进行了修理。近来家具又有了问题,但经营者却不见了。由于早已超过了申诉受理期限,按规定工商部门可不予受理。

●镜头三:李女士购买了一件衣服,穿了将近一周,感到款式、颜色均不合意,要求换另一种品牌,遭到销售商拒绝。由于衣服质量没有问题,不符合退换条件,向12315申诉,未受理。

明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到12315申诉时却被告之不予受理,消费者在生活中常碰到这样的事情。滁州市工商局12315热线接到多起反映:有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活动产生纠纷、有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产生纠纷等,要求到12315指挥中心处理,但根据《消法》规定不予受理。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市消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消费投诉并非“万金油”。

12种投诉工商不予受理

据介绍,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有12种情况。包括: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活动纠纷;单位之间的财产纠纷;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纠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用于生活消费的纠纷;商品已标明为“处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瑕疵存在的纠纷;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等人为原因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纠纷;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超过保修期或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纠纷;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纠纷;消费者无购物凭证等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纠纷。 (记者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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