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盗窃财物属于犯罪,收购赃物也要受罚。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收购他人赃物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
据悉,2009年4-5月份期间,周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明知马某某等人带来的电脑、烟酒等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依然予以收购,涉案金额累计37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家宏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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