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陶某要求被告张某、沈某在继承儿子阿兵(化名)遗产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84394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7日,张某、沈某之子阿兵约陶某到郑某处租车到南京。阿兵趁陶某有事离开之机,无证驾车往南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轿车损坏。经警方认定,阿兵负全责。事发后,陶某赔偿车主郑某车辆损失费143000元。
2008年11月18日,张某、沈某将陶某和车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法院判决,陶某对阿兵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沈某35306元。
不久,陶某起诉要求张某、沈某从自己对阿兵的赔偿款中赔偿车辆损失费84394元,因为自己赔偿给阿兵的款项是阿兵的遗产,阿兵死亡,已由其父母张某、沈某继承。
庭审中,张某、沈某认为,陶某赔偿给阿兵的款项不是遗产,阿兵才22岁,刚大专毕业,未工作,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
法院认为,阿兵无证驾租用车出事故,致车辆损坏,所形成债务,属其个人债务。阿兵2008年大专毕业,无工作,可推断张某、沈某财产中无阿兵财产。依法死亡赔偿金系死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取得的赔偿款,是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不属遗产。故驳回陶某诉求。
·开磊李清芳·
新闻推荐
本报讯 11月16日上午,全椒县人民法院在全椒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审理一起抢劫案件,数百名学生和社会各界代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上午8点30分,工作人员已设置好审判台、公诉人及辩护人座位,700多名...
全椒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全椒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