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某欠款本金7550元,同时驳回了高某要求伍某支付45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悉,1994年,伍某经过高某从全椒县六镇信用联社贷款4000元,此后一直未还。在信用社的多次催要下,高某替伍某偿还了本金和利息。2001年10月,两人经结算,伍某出具一张7550元欠条交高某收执(注:欠条上未注利息)。由于该款至今未还,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伍某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550元、利息4500元,计12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伍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由于两人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依法伍某应在高某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欠款;与此同时,由于两人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持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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