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就是买保障,但出现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全椒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000元。
王某于2001年10月20日起在某保险公司全椒支公司处投保了康宁终身险,并投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后每年缴费续保,最后一次交费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2008年5月18日,王某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医药费14607.47元。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向王某赔付医药费10000元。同年12月29日,王某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某连续8年缴纳保费,且受到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相抵触无效,法律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赔偿和第三者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只要发生了约定的事实,保险人就应当给予赔偿,保险人不能因第三人侵权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认为20%免赔率条款成立,符合惯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尤龙 刘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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