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者死亡同住家人符合条件可续租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均下岗,去年我丈夫通过申请、抓号,分得一套廉租房。前不久我丈夫因病去世,请问像我这样带着孩子和母亲,能否继续承租这套廉租房?
读者:黄凤来
黄凤来读者:根据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廉租房是你丈夫根据你们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申请的,现在你丈夫因病去世,如同住家属仍符合规定的廉租房承租条件,可以继续租用该廉租房。
本信箱由王景龙提供解答
前夫拒履离婚协议
法院判令依约履行
离婚3年多来,前夫按《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履行部分约定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前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前夫依据《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尚欠的生活费计26200元。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离婚协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海某生活费26200元。
海某(女)与章某于2007年10月18日依法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儿子生活费及以后成家全部费用由章某负担并自愿承担每月给付海某生活费600元(第二年起每月为1000元)直至死亡,离婚后如海某与男人交往、同居、结婚,章某则终止给付生活费。 ”2009年7月22日,海某和弟弟同章某及现任妻子吴某发生纠纷,吴某被打成轻伤。全椒县公安局在调查处理时,为使案件能够调解,海某、章某变更了《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内容为:“章某、海某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章某支付儿子生活费及以后成家的费用外,不再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五条。 ”《变更协议》签订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海某、章某就海某生活费问题另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章某愿意给付海某每月1000元生活费,直至海某结婚或与男人同居(视为有生活来源)后,章某随即终止给付生活费。 ”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3月9日,章某共给付生活费7000元,后拒绝给付生活费。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依照《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离婚三年章某尚欠的生活费26200元。
法院认为,海某、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给付海某生活费属经济帮助性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海某在离婚时分得住房和门面房系其享有的家庭财产权益,不排斥其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故章某以海某有住房、门面房和其本人经营企业负债为由不再给付海某生活费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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