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签订转包承包田协议后,转包户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转包的土地;又强行阻止受转包户在转包田上经营,致使土地抛荒,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武某侵害,将武某承包的9.4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武某经营;赔偿武某2007年秋季经济损失4680元。
1996年,全椒县六镇镇进行土地二轮承包,未颁发承包合同证书,该镇吴山村民卢某分得4个人口田。2001年8月,卢某因身体及儿子外出打工等原因与村民武某协商,由卢某之子代卢某与武某签订《田亩转包协议》载明:“甲方卢某因劳力不足,自愿将4个人口承包田转让2个,计9.4亩给乙方武某承包经营。”同年8月10日,受村委会委托,武某将流转的9.4亩土地填写到武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取得了对流转的9.4亩土地的经营权。
2007年3月,卢某拿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私自将已流转的9.4亩土地添加在证书上。当年4月2日,卢某一边持经过添加的经营权证书到全椒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武某返还9.4亩转包土地;一边强行阻止武某在该土地上经营,致使土地抛荒。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抛荒土地2007年一季损失为6914元。在全椒县法院裁定驳回卢某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卢某又强行在武某承包的9.4亩土地上耕种。
法院认为,卢某将承包土地流转给武某经营后,武某在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依法取得了卢某流转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武某要求卢某停止侵害,将强占的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自己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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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全椒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