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没有工作实在养不起这对双胞胎女儿,未婚妈妈不得不来到法院起诉孩子父亲,要求孩子父亲承担起抚养子女应尽的义务。
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原本系一对恩爱的小情侣,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后来因两人性格不合就分手了。本以为双方从此没有任何瓜葛,却没想到在他们同居期间,女方意外怀孕了,并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现女方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人无法独立抚养这对双胞胎儿女,于是来到全椒县法院起诉孩子的父亲。李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坚决否认这对双胞胎是他的小孩,并向法院书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后来李某却玩起了“躲猫猫”,不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双方认定的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该所参加鉴定。法院通过其提供的地址、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其下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须抚养、教育,已完成了行为意义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即应承担举证责任转换的后果,因其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进行、配合亲子鉴定。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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