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藏某、吴某、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某本息合计16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5月17日,藏某因儿子患病住院急用钱,向单位同事常某借款10000元,出具“借到常某10000元,月利300元,一个月内归还”的欠条,交常某收执。后又向常某借5000元,未写欠条,到期后藏某未还款。经常某多次催要,藏某找来另一同事吴某与常某共同协商还款事宜,商定由吴某写出《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商定藏某欠常某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10年7月1日付7500元(其中吴某付5000元,藏某妻子秦某领工资时付2500元),下欠7500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不兑现加收利息1000元。欠款人:吴某。 ”后藏某夫妇以《协议》系吴某所写、欠款人是吴某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藏某出具欠条和被告吴某写的《协议》佐证。《协议》约定,由吴某、秦某付部分欠款,下欠款未约定由谁给付,但落款处写欠款人是吴某。至此,常某诉讼的债务人已发生改变,藏某出具欠条,其与秦某系夫妻。常某要求3人共同偿还债务,藏某夫妻未提出异议。故对常某要求3人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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