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成女士于1990年11月12日经人介绍结婚,生有一女阿丽。因双方闹矛盾, 1995年7月10日,两人在全椒县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又和好,并于1995年9月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 1999年4月3日,两人又生育了非婚生子阿昆。今年初,因两人感情不和,吴先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与成女士离婚。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被告成女士除每月支付阿昆生活费外,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阿昆独立生活时止)。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吴先生和成女士离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因此双方之间只能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同居期间生育的阿昆虽属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因阿昆愿意随吴先生生活,要求成女士承担抚养费用,依法给予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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