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英韬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被害人权益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不少检察机关已率先进行了有益尝试,积极探索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本文试结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具体内容、应注意的关系等几方面作些探讨,以期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
一、救助原则
被害人救助应确立以下原则:第一、公正性原则。第二、公开性原则。第三、应急性原则。第四、及时性原则。第五、有限性原则。
二、救助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首先,救助对象应当是遭到不法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但近亲属的范围仍应有所限制。可以考虑参照继承法。其次,救助范围应当包括: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因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又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或者赔偿具有一定难度,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的;举报人或者证人因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救助条件。检察机关可根据以下一系列重要条件对申请人能否实际获得救助进行审查:第一,关联性要求。被害人系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使其本人或近亲属陷入生活困难。第二,紧迫性要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巨大困境,又无法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险、社会救助等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第三,无严重过错要求。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
(三)救助方式。应以经济救助为主,适当考虑其他方式,并可以并用。
救助方式具体包括:经济救助、心理救助、安康救助、监护救助等。
(四)救助机构和程序设置。关于救助机构,比较可行的方法,建议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为主体,建立方便、快捷的救助程序负责救助案件的审查、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并组织落实提请、审批、审查、调查、执行、反馈等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
(五)资金来源。救助金主要应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刑罚的罚金,并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基金,广泛接受社会捐助。具体来说,由各级检察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被害人救助的专项基金。
(六)具体救助数额。检察机关应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被害性质、情节、程度、损害大小、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和被害人目前的生活状况等综合考量,建议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至3万元之间,主要设定以下参考标准:第一,基本医疗费用。第二,基本生活费用。第三,被害人因刑事侵害死亡其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基本生活费用。
三、被害人救助中应注意的几种关系
(一)犯罪人赔偿与被害人救助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对关系的目的是明确犯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被害人救助的有限性。
(二)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关系。处理好这对关系有两个目的:一是畅通经费来源渠道;二是丰富救助方式。
(三)法律监督与救助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被害人救助活动进行管理、运行,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回访跟踪、情况通报、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等多项措施处理好这对关系并加强监督。
总之,建立健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不仅是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抚慰,更有助于维护人权,保障民生,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司法公正性和刑罚目的性。 (作者单位: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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