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椒县消费者刘某某烫发后,头顶部头发完全脱落,对刘某某精神上打击不小,找理发店店主维权,二人虽经县消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为此,刘将理发店店主告上了法庭。近日,全椒县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购买假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计3200.40元。
全椒县襄河镇的刘某某到被告李某开办的理容中心烫发,被告使用D5冰冻水离子直发烫发剂为原告进行锡纸烫发。一周后,原告头上出现蚕豆大一块圆形脱发。半月后,原告头发开始大面积脱落,形成两块圆形脱发。不久原告顶部头发完全脱落,双方经消协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915.40元,购买假发帽子等费用285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600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即经营者因服务瑕疵对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所经营的理发店烫发,被告在给原告烫发时,未按烫发剂包装盒上的注意事项要求,使用该烫发剂给原告烫卷发,显属对烫发剂的使用不当,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赔偿原告用于治疗脱发造成的各种损失。原告烫发后头发大面积脱落,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刺激,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慰问金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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