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组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张老汉分得承包田8.1亩。 1995年10月31日,中心村村委会与张老汉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承包合同书载明其中含二望田3.8亩。
1995年10月31日,滁州市政府向张老汉颁发了滁字第C1800047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明确载明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为8.1亩,承包土地地块中包含二望子田3.8亩。 2002年,张老汉因身体和子女外出打工等原因,将承包田中的7.66亩抛给坝南组。坝南组召开村民会议,将张老汉承包田中的沟沿菜园0.71亩、井弯冲0.82亩、井弯田2.26亩分给刘某某耕种;将二望田3.8亩分给张某某耕种。
2005年,张老汉夫妇找镇、村、组及农户协商要田,要回了沟沿菜园0.71亩;同年张老汉通过诉讼要回了分给刘某某的田地。但张某某耕种的二望田始终没有返还。 2007年12月31日,全椒县政府换发给张老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明确表明张老汉所承包的地块包括二望田面积为3.87亩。
为要回承包地,原告张老汉将张某某、中心村村委会、坝南组起诉到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二望田3.87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心村村委会、坝南村民组将原告张老汉承包的二望田3.87亩土地发包给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张老汉二望田3.87亩,在判决生效后该地块上农作物收获后一次性返还。
法官评析:
承包土地事关农民切身长远利益,影响农村长期稳定。对农村抛荒农户不能强行终止承包合同。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主要依据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中,滁州市人民政府在1996年向张老汉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2007年全椒县人民政府换发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载明本案诉争的二望子田3.8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张老汉所有。此后,并无证据证明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了转让。2002年,张老汉将承包田中7.66亩抛给坝南组,坝南组召开村民会将田分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耕种。因为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土地经营的转包,不影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有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抛荒土地有错,但二轮承包合同未到期,不能因此剥夺其土地承包权。通讯员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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