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饭店用餐被烫伤致残的全椒县六岁男孩小军维权有了结果:当地法院依法判决饭店老板及肇事的厨师连带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2010年5月5日晚,原告小军跟随父亲等人在被告余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厨师赵某手中端着一大锅滚烫的开水与原告相撞,锅中烫水倒在原告头部和身上,致原告被烫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17565.47元。2010年8月,经滁州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残构成十级。双方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中被告余某经营饭店将操作间设置在大门口,顾客就餐必须要从操作间经过,这种就餐环境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操作间设置不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小军作为消费者随父母亲到饭店就餐,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获得赔偿。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军受伤饭店老板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厨师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小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3796.47元;厨师赵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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