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途中出事故,致乘坐人伤亡,是客运合同关系,还是租用车辆关系,究竟谁担责?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赔偿原告童某医药、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残疾赔偿、鉴定等费14852.57元;赔偿原告童某、阿万、阿梅、阿之、阿茹、阿军因妻(母)钟某死亡的死亡赔偿、丧葬费计136590.30元;赔偿六原告交通、住宿、处理事故误工费4000元。被告蒋某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全椒县古河镇人童某和妻子钟某及汤某、沈某、杜某等人包车主登记为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实际车主陈某某的客车前往南京,并与司机蒋某讲好运费400元。返回途中因蒋某超越前方刘某某三轮车时相撞,客车撞到行道树上,致童某妻子钟某当场死亡,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童某等四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车上乘员无责任。事后,童某率子阿万、阿军,女阿之、阿梅、阿茹多次找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陈某某、蒋某要求赔偿,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童某及五子女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陈某某连带赔偿钟某死亡和童某受伤各项损失248395.50元,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焦点就是原告童某等人和被告蒋某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还是租用车辆关系?被告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童某诉称,其与蒋某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肇事车辆非本院所有。童某等人与蒋某谈好租车,并约定了租金,且客车登记信息显示为非客运,蒋某无承运人资质。说明童某等人与蒋某是租用关系,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童某等人乘坐蒋某驾驶的客车以支付运费为对价,双方实施了乘坐和运送行为,实际车主雇佣司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童某等人形式上与蒋某之间形成租车关系。但实际车主并未失去对客车控制,童某等人亦未单独租用客车,而是支付运费,获得运输服务。由此认定,童某等人与蒋某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车挂靠于被告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用于运送病人,同时支付相应运费,说明客车在提供有偿服务。虽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形成。蒋某因重大过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法院判决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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