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舒某将一套花7.8万元购买的商品房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两人共同签署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曹某购房款6.5万元整,已一次性付清。”舒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了曹某并搬出该房,曹某家人一直居住至今。到现在11年过去了,曹某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舒某的协助,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遂诉至泾县法院,要求舒某协助办证。
诉讼过程中,舒某提出反诉。舒某认为双方至今未就房屋总价款达成一致,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曹某要求舒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舒某说,当时买房时就花了7.8万元,而曹某购房只付了6.5万元,价款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当时双方谈的房子卖价为18万元,所以曹某支付的只是部分价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舒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没有订立完备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舒某和曹某共同签名的收条明确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舒某实际收取了6.5万元的房款,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与曹某,房屋也由其交给曹某夫妇居住多年。买方支付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所以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双方交易的具体价款明确,舒某没有证据证明交易双方对房屋约定了其他价格,故双方交易的价格虽低于房屋的原始购买价格,但这是舒某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无不当。被告舒某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其有义务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泾县法院判决被告舒某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曹霞 徐佩
房屋开发商与一业主之间私下买卖门面房楼梯间,因妨碍另一业主而引发纠纷。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周某与于某买卖楼梯间无效,被告周某拆除安装在楼梯间西边的铁门。
开发商周某建了一座综合楼。卫某购买该综合楼一间门面房,于某购买隔壁一间,并以5000元价格从周某处购买了沿双方门面房南墙而建的封闭楼梯间的使用权后,在楼梯间靠卫某房屋南墙部位安装了水池,周某将楼梯间安装了铁门,铁门上方用玻璃封堵。卫某多次以两被告安装的水池向其家墙内渗水,影响生活和安装的铁门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为由,要求两被告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卫某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家南墙上的楼梯间铁门和水池,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综合楼的工程规划,未明确含涉案楼梯间,并无证据佐证行政部门对这楼梯间已认可。故对被告周某辩称已经行政部门同意的理由不予支持。因该楼梯间是原、被告等住户的公共设施,属于原、被告等人的公用部位,被告周某未经住户同意擅自将楼梯间出售给被告于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属无效买卖行为。又因被告系单独使用楼梯间影响了原告从南墙边通行,并妨碍通风、采光,安装水池渗水影响原告家生活,故原告请求被告周某拆除该楼梯间铁门和要求被告于某拆除水池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开磊
售楼梯间妨碍邻居 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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