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加全面、权威,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尤其是关于第188条规定的近亲属出庭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不过,很多人却是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没有完全读懂法条的含义。本文中,笔者仅就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款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赋予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免予出庭作证的权利。针对这一款的规定,很多人简单地把它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等同起来理解,认为这是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媒体更是大篇幅的加以宣传报道。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亲亲相隐原则与近亲属出庭作证特免权之间确实有一些类似的地方,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亲亲相隐原则的内容,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它的完善与正式确立是在汉朝,公元前66年,汉宣帝下达诏令: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符合基本的家族道德,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加以追究。在这里,法律对于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是保护的,不赞成亲属之间相互揭发犯罪行为,把社会伦理道德转化为正式的法律原则来施行。
其次,再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这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庭审阶段不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乍一看,与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定确实很像,但是,法律是严肃的,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要严肃,整体把握,不能断章取义,很多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法条后半部分的但书上,错误地认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用作证,其实不然,第188条第1款只是规定了在庭审阶段不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对庭审之前的侦查阶段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近亲作证并没有作规定。照此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作证,在侦查阶段收集、固定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因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当然的包括近亲属在内,这样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样一来,第188条第1款规定的近亲属出庭作证特免权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方面的规定有所进步,但还是不够全面、完善,并没有从根本上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作证义务,不像亲亲相隐原则规定的那样在案件的始终都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作用是值得商榷的。既然本条在修改时有意在维护家族道德方面做些完善,避免近亲属之间相互指证,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那么为什么不能规定得周延、具体一点呢,从根本上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或者在某些案件上面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规定得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适当考虑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在关于近亲属作证方面规定得更进步一点,不至于以法律的名义强人所难。
(作者单位: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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