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村民组里的共同劳动,各家各户按惯例受摊派“出工”,并从村民组拿取一定酬劳。这是集体义务劳动还是村民组雇佣村民干活? 3月24日,记者从全椒县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一起村民受村民组长指派“出工”挖掘、迁移电线杆受伤致残案件。由于村民索赔遭拒,便将所在村民组、村委会一起告上法院。
2012年3月1日,村民李丁(化名)受所在村民组组长卞某指派参与本组挖掘、迁移电线杆工作。施工中,有根电线杆在挖掘时突然倒下将李丁打倒在地,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胫方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端骨折及外伤造成的并发症引起脑梗塞。住院手术治疗19天。 2013年6月24日进行第二次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7天。两次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161.56元。后经司法鉴定:李丁右下肢功能丧失19.7%伤残为十级。事后,李丁多次找村民组、村委会索赔,都被拒绝。李丁认为,自己受雇佣挖掘、迁移电线杆,村民组、村委会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防护和良好有序的管理措施,致其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村民组指派李丁“出工”属于村民组村民自治范围事项,与其无关。
村民组则称,李丁是按农村惯例摊派轮流“出工”,并非受雇佣干活。
农村惯例还是雇佣关系?法院审查后认为,李丁受村民组负责人指派参与电线杆挖掘、迁移工作,每天领取50元劳动报酬,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雇工在从事雇主所指定的工作任务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村民组挖掘、迁移电线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非村委会雇佣或指派,所以李丁与村委会没有雇佣关系。所以,依据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判决村民组赔偿李丁5万余元,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开磊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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