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应约组团旅游出车祸致旅客受伤,经判赔并履行后向肇事车主、汽车运输公司及下属旅游分公司追偿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组团旅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宇某赔偿原告某旅行社人民币183962.03元;承担某旅行社垫付的诉讼费的一半即4000元,扣除已付3.9万元,实际赔偿144962.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及下属旅游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0月25日,某旅行社因应约组团旅游,找到某汽车运输公司旅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客车主宇某,预付运费2000元,由宇的车负责承运。当月28日,车辆驶至山东省某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朱某等人受伤。宇某客车挂靠分公司户头,分公司是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组建的分支机构。车祸发生后,宇某拿出3.9万元交分公司作朱某医疗费后不再支付。无奈之下,朱某诉讼至全椒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判决,某旅行社赔偿朱某医疗费等183962.03元,并承担诉讼费8000元。判决生效并履行后,某旅行社以宇某违约未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导致其损失,宇某和运输公司及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83962.03元,承担诉讼费8000元,计191962.03元。
法院认为,某旅行社依据运输合同追偿因违约造成损失事实成立。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佐证,应予认定。双方在车祸后未能及时给受害者损害赔偿存在过错,由此引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双方各半承担。故对某旅行社要求宇某、运输公司及分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该案系组团旅游运输中发生车祸,侵权人过错形成的运输违约纠纷。运输者未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应赔偿其违约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运输者与旅客间形成运输合同违约之债,是法定之债。意外保险和责任保险是依保险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赔偿,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一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两者的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宇某是肇事车主,是车辆管理者和营运利益享有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车祸赔偿应由财产所有人承担。肇事客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分公司是法定管理者,故应在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是运输公司申办的分支机构,应对分公司民事行为负责。故法院依法判决运输公司及下属的旅游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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