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催要欠款遭拒,遂将原夫妻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共同偿还债务。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已离婚的丈夫大建独身偿还。
大建、于某于1999年结婚。 2007年大建与女子小美开始有不正当往来,并保持婚外情关系,且生育一子。 2008年3月1日大建向小美借款13000元,同年12月14日借款18000元,分别出具欠条给小美。同年12月9日因大建和小美婚外情关系和生子事件东窗事发,妻子于某与大建离了婚。
2009年小美问大建、于某讨要欠款,大建、于某拒绝还款,小美将两人诉至法院。庭审中,于某称,大建第一次借小美款自己认可,但对大建第二次借款不认可,因款系大建所借,此时自己已与大建离婚,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与自己无涉。
法院认为,大建两次借小美款事实清楚,其中2008年3月1日的13000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亦认可,故该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另借的18000元,系大建签字出具,此时于某已与大建离婚,故对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予以采信。经审理清算,法院依法判决大建独自偿还小美借款14000元。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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