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6年半后出售给租房人,事隔12年后原房主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购买者支付房屋出售之前的房租。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依法驳回了何某要求杜某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
2000年5月16日,滁州人何某与全椒人杜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何某将3间瓦房、2间厨房出租给杜某居住,杜某每月付房租50元。合同签订后,杜某开始使用该房屋。2007年1月16日,两人订立了一份《购房合同》,并约定:何某以7.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杜某。去年7月10日,何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杜某发出房租催付通知,要求杜某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给付房屋出售之前6年半房租计3900元。杜某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讨要房租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为一年,事情已过了12年,且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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